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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图书资料借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20
 

邵阳学院图书资料借阅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资源中心,为了更好地为学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服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的要求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校教职员工(含聘任期间的外籍教师)、学生(含研究生)和办理了我校图书借阅证的校外人员均可在图书馆借阅图书资料,均为本管理办法适用对象。

第二章 借阅证的开通和使用

第三条 新调入我校的教职员工需带校园一卡通,凭人事处介绍信在图书馆办公室开通借阅权限。

第四条 新生入校后根据相关规定自动开通校园一卡通的借阅权限。

第五条 校外人员凭身份证到图书馆办理借阅证并交纳一定的押金。

第六条 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能涂改或转让他人,有意违反者,取消借阅权限。不可代借、冒借,违者一律扣证,并由证件所有者前来借书处领取。

第七条 借阅证应妥善保管,师生如有遗失要及时到学校卡务中心办理挂失手续并予以补办,校外人员须到图书馆办理补证手续。

第八条 学生毕业、教职员工调动工作离校时,须将所借全部图书资料还清,才能办理离校手续,校外人员须将所借全部图书资料还清才能退还押金。

第三章 借书数量、期限和方式

第九条 在职教职员工和在读研究生在借图书总数不超过20本。离退休教职员工在借图书总数不超过10本,学生在借图书总数不超过10本。

第十条 校外人员在借图书总数不超过5本,且外借图书的总价值须低于200元。

第十一条 教职员工和在读研究生单本单次借书借期为一年,其余在校学生单本单次借书借期为60天,校外人员借书借期为60。所借图书到期前需续借者,应办理续借手续,续借期不得超过上述借书期,并限续借一次,可在图书馆网站或超星移动图书馆办理续借手续,也可到图书馆流通书库工作站办理续借手续。但逾期图书、被其他读者预约的图书、被催还的图书不能续借。

第十二条 所有人员所借图书资料无论到期与否,如有特殊需要,图书馆有权调回所借图书资料。

第四章 读者入馆管理

第十三条 读者入馆,需注意仪容仪表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让。可携带个人学习用品(如书包、笔记本电脑等)进入阅览室阅读或自习,但不得携带大型设备装备、外卖餐品等;不得携带宠物入馆(导盲犬等除外);禁止携带有毒有害物品和违法违禁物品入馆。

第十四条 图书馆所有区域禁烟,不得在馆内抽烟(包括电子烟),不得使用打火机、火柴等点火装置。

第十五条 阅览书刊每次取阅限一册,阅后请放回书架原位置。除拟办理外借的图书,各阅览室的书刊请勿带出本阅览室,不得随意丢放,以免造成图书归架整理的不便。

第十六条 读者须爱护书刊,文明阅读。不得在书刊上涂划、撕页或私藏书刊,如有违规者将视情况给予批评、警告、赔书、罚款等处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校图书馆故意损坏图书、偷书及数据库恶意下载者,视情况交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读者须保持馆内安静整洁,禁止吵闹、喧哗和大声交谈,手机请设置静音,请勿在室内拨打或接听电话,使用语音播放设备需佩戴耳机并严格保证不影响到其他读者,否则工作人员和其他读者有权提醒、制止。

第十八条 保持馆内清洁,不得乱涂乱画、乱扔垃圾、随地吐痰,禁止在馆内进餐[A1] 

第十九条 爱护书刊资料和一切公共财物,损坏须按本办法赔偿;不得占座、抢座,工作人员有权清理占座物品,占座物品丢失由个人负责[A2] 

第二十条 阅览室等处配置了读者用电源插座,仅供笔记本电脑和手机充电使用,禁止使用其他大容量电器,禁止私自引接电源线、网线等。电子阅览室等处连接仪器设备的插座为专用电源,不得私自插拔和移动、拆卸固定设备的电源及其零部件。

第二十一条 读者应当爱护外借图书、妥善保管,在办理外借手续时,须仔细检查,如发现污损、缺页、遗失等情况,应向工作人员报告说明,[A3] 以免被追责。

第二十二条 读者应自觉遵守图书馆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如有疑问可向工作人员咨询。

第五章 超期借阅、遗失及损坏图书

第二十三条 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归还图书,读者应当场核实图书正常归还。如事后发生异议(读者认为已归还的图书仍在读者账户内),读者当自行在书库内找出该册图书以免责,否则作图书未归还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读者外借图书后,应在到期日前及时归还。如到期日为图书馆非开放日(国定假日),系统会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如到期日处于寒暑假期间(学生放假期间),系统会自动延至开学后第二个周一,假期内不计逾期;如放假前已逾期,则假期计入逾期。发生外借逾期后,系统将暂停读者外借权限。一册图书逾期一天,停借一天,多册图书逾期,则累计计算,停借天数最长不超半年。停借期满后,读者可到工作人员处恢复外借权限。

第二十五条 遗失书刊,读者应购买同版本新书进行赔偿。购买不得则进行相应赔偿。遗失近10年内出版的书刊,以书价原价赔偿;遗失出版距今10年以上的书刊,以书价的2倍标准赔偿。遗失多卷集中的一册或数册而不能单独购得,应购买原书刊全套进行赔偿,如无法购得,按原书刊全套价2倍赔偿。

第二十六条 刻画、涂抹、批注、撕页、裁剪书刊等影响再次阅读的读者行为,读者应购买同版本新书实施赔偿。购买不得则进行相应赔偿。损坏近10年内出版的书刊,以书价原价赔偿;损坏出版期超过10年的书刊,以书价的2倍标准赔偿。损坏多卷集中的一册或数册而不能单独购得,应购买原书刊全套赔偿,如无法购得,按原书刊全套价2倍赔偿。

第二十七条 凡未办理借阅手续将书刊带出馆(室)者,或冒用他人校园一卡通借阅书刊,追回原书、入馆和借阅权限停止使用3个月。

第二十八条 有意隐藏、破坏、盗窃书刊资料者,除赔偿原书刊外,情节严重者,报请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师生将自己的借书证转借给校内人员者停止借书权限一月。转借给校外人员者,停止借书权限半年。

第三十条 损坏馆内公物者,按原价收取赔偿金,情节严重者,报请学校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邵阳学院图书资料借阅规定》邵院政字〔201883)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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