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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阅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0-30

借阅证是读者借书、阅览的凭证,是图书馆与读者联系交流的媒介。获得了图书馆的借阅证,就取得了图书馆的正式读者的资格,享受使用图书馆藏书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维护图书馆藏书、遵守图书馆纪律的义务。

1、凡在校学生、教职工或离、退休教职工都可以到图书馆办理借阅证。

2、新入校的学生以班级为单位,由各班代表持新生名单到图书馆统一办理借阅证手续。

3、校外人员办证收取50元办证费,期限1年,并交押金500元。借书最多5本,借阅期限等同教职工。

4、借阅证只限读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发现转借,图书馆工作人员有权予以扣留,并须由读者本人来领取。

5、借阅证有一定的权限及期限,读者必须在规定的权限和期限内使用。

6、读者对借阅证要妥善保管,不应随意乱放。读者借阅证遗失后,应立即到图书馆挂失并申请补办手续,挂失前所有被借图书由借阅证所有人承担责任。挂失后的借阅证要解挂时,必须由读者本人持有效证件到图书馆办理。

7、补办新证前须还清旧证上所借图书,并凭学生证(工作证),同时缴纳工本费10元,在一周内予以补发。读者补发新证后,如旧证找回应立即将旧证交回办证处,手续费不退。如新旧证同时使用,将停止其借阅权1-2月。读者等待补证期间可持学生证及补证的收据进入图书馆各室阅览。

8、读者离校时(包括毕业离校、工作调动、休学、退学、结业等)须将所借图书全部还清,并向本馆退还借阅证,方可办理离校手续。校外人员办理还书退证手续后,图书馆退还其所交押金。

9、读者离校时如不按规定到图书馆办理还书退证手续,由主管单位或担保人负责追回图书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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