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资料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资源。为加强图书资料的采购、验收和保管等工作,充分发挥图书资料在教学、科研工作中的作用,特制订本规定。
1、图书馆是学校的图书资料管理中心,负责对图书资料的采购、验收、编目加工、流通阅览、维护保管、推荐传递等工作,负责收集汇总各二级学院制订的图书资料采购计划,实施学校对图书资料的统一招标采购,以及对各二级学院图书资料的验收、编目加工工作。
2、各二级学院资料室负责本院系图书资料的保管、借阅等工作,业务上接受图书馆的监督和指导。
3、图书资料的订购应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发展的需要和资金状况有计划的进行。图书馆和各二级学院应紧密结合学校和本单位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进行图书资料的订购。
4、各二级学院订购图书资料时,所订书目应由院主管教学、科研的领导审批确定。为防止重复订购,减少浪费,订购前应及时与图书馆协调。
5、图书资料的采购计划,根据其经费的来源渠道,实行分级采购计划:图书馆负责本馆图书资料的采购计划,各二级学院系资料室负责本单位图书资料费、专业建设经费、科研经费、研究生经费和其他经费的图书资料采购计划。所涉图书资料的采购原则上纳入学校统一的招标采购范畴。
6、图书馆和各二级学院所购图书资料,一律归口图书馆办理验收与编目加工工作。图书馆根据购书发票和图书资料实物进行清点验收并开具图书资料验收目录清单(一式三联),经经办人员签字、图书馆馆长审批后,所购图书资料费用方能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7、各二级学院资料室应根据图书馆验收清单办理图书资料调拨手续,并做好本室图书资料入库登记工作。为确保图书资料管理到位,各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接收与调拨手续。
8、图书馆和各二级学院资料室要确保图书资料的完整,每年应对图书资料进行清理,对破损、丢失的图书资料要在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的基础上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未经学校图书馆和有关部门批准,各院不得擅自处置变卖图书资料。
9、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